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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素食用色素本品作为食品着色剂,我国规定可用于果汁(味)饮料类、碳酸饮料、配制酒、青梅、虾(味)片、浸渍小菜、红绿丝糖果、糕点上彩装和西瓜酱罐头中,使用量为0.1g/kg;在植物蛋白饮料、乳酸菌饮料中使用量为0.05g/kg;在冰淇淋中使用量为0.02g/kg。 黑色素食用色素用作食品、饮料、药品、饲料及化妆品着色剂。 用于涂料、油墨、塑料等行业及文教用品的着色。用作食品着色剂,我国规定可用于果汁(味)饮料类、碳酸饮料、配制酒、青梅、虾(味)片、浸渍小菜、红绿丝糖果、糕点上彩装和西瓜浆罐头中,使用量0.1g/kg;在植物蛋白饮料、乳酸菌饮料中使用量0.05g/kg;在冰淇淋中使用量为0.02g/kg。 黑色素食用色素用于食品,医药,日用化妆品的着色。 1.GB 2760—2001(g/kg):果汁(味)饮料类、碳酸饮料、配制酒、糖果、糕点上彩装、西瓜酱罐头、青梅、虾(味)片、渍制小菜、红绿丝、油炸豆类、糖果包衣、金橘、甘草橄榄、桃片、话李、芒果干、话杏、嘉应子,均0.1;膨化食品、寿桃色,0.02;冰激凌、雪糕、植物蛋白饮料、乳酸菌饮料、风味酸奶、果冻、冰棍、饼干夹心,0.05;香橙果珍干粉按稀释倍数计,不超过0.1;可可珠片(即食早餐谷类食品)0.08;固体饮料0.1(稀释后);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0.1(以柠檬黄计)。 注:同一色泽的色素如混合使用时,其用量不得超过单一色素允许量。固体饮料及高糖果汁或果味饮料色素加入量按该产品的稀释倍数加入。
适用范围:可用于果汁(味)饮料、碳酸饮料、配制酒、糖果、糕点上彩装、红绿丝等食品的着色。
使用量:一般为0.025g/kg。
使用方法:将准确称量的本品置于容器中,逐渐加入适量温水,并不断搅拌使之完全溶解,所得溶液即可用于着色。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或减少酸、减、氧化计、还原计、金属离子、微生物等物质的不良影响,并注意免受高温与暴晒,以防褪色或变色。复合着色剂的使用:根据需要,可将本品与其它色泽的着色剂按适当比例配置各种不同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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