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组织方案中应当包括防尘组织计划内容,按规程提出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防治目标和防治方法,并将防治尘污染的费用单列入项目报价中。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承包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未制定防尘组织计划的,不得批准其施工。
(2)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施工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3)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路面必须保持整洁,在整个路面内无积水、杂物、污物和大面积可见浮尘。
(5)为防止清扫过程中产生扬尘,清扫车集尘槽内应当配备喷水装置。喷淋及喷水装置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喷淋装置或喷水装置损坏的清扫车辆,不得进行清扫作业。
(6)路面清扫后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当运至指定地点或垃圾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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